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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8小说网 > 科幻小说 > 我的金属巨龙分身 > 第105章 第2次阿苏恩条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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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齐兹和拉西杰,还有大法师们才意识到眼前这个丝毫不拥有一丝魔力的人类,是巨龙用变身术变成的。

而现在,他们才意识到他们刚才命令两个炼金造物做了什么...

所以在瞬间,大法师们纷纷离开了德拉和贝尔身边,迅速切割,以示清白,就连德拉和贝尔也发出了投降,想要保住炼金造物。

但是他们已经晚了。

苏辰在变身的时候,就发动了天赋,释放出强大的磁力。

而这些磁力又吸引着机械龙和机械巨人飞离地面,然后被苏辰捕获,放入空间戒指中。

失去机械龙、机械巨人的德拉和贝尔连吐数口血,不治身亡。

这个时候,萨拉才开口道:“龙王大人,正事要紧。”

“哼,人类。”

苏辰撇嘴,他嘀咕着飞回地面,将所有厌魔之枪收走,看向紫罗兰法师联盟三人组,说道:“如何?”

薇奥莱特点头,说道:“那我们可以正式谈一谈条约接下来的重点了,是吧,布索伦家族的法神们。”

说着薇奥莱特看向阿齐兹和拉西杰,两人心一领,接话道:“可以,反正我们不会对升星之地的土地出手。”

得到这个允许后,苏辰才满意的点了点头,吹动龙笛,阿十和火游一便发出命令,盘旋在天空上的巨龙接令飞远了。

接下来就是落实三方的控制地区以及物资划分,同时也是为了落实三方的同盟关系签订条约,并进一步推进三方友谊。

而为了进一步获得信任,阿齐兹和拉西杰在保证他们不会对升星之地和巨龙群岛赶兴趣外,签订了新条约,也就是第二十二条。

条约第22条:

本条条约缔约方【卡利亚魔法协会】重申,他们相信《神圣联盟》的宗旨与原则,并重申他们希望与各个缔约方和平共处。

所以【卡利亚魔法协会】在《神圣联盟》的见证下,宣誓放弃对『阿苏恩』、『巨龙群岛』两大地区的占有权、领土权等一切权力。

同时他们决心扞卫【巨龙群岛】、【紫罗兰法师联盟】其地区人民的自由、共同遗产和文明。

而这些原则是建立在『神圣联盟』的基础上的。

因此,他们同意本条条约。

......

又因为多加了一方,所以之前苏辰与紫罗兰法师联盟三人组签约的《阿苏恩条约》也全面作废。

在此基础,他们两方和卡利亚魔法协会重新签订了条约,并改名为《神圣联盟·阿苏恩开发条约》。

《神圣联盟·阿苏恩开发条约》,史称第2次阿苏恩条约。

原文:

本条约缔约方【卡利亚魔法协会】、【巨龙群岛】、【紫罗兰法师联盟】重申,他们相信《神圣联盟》的宗旨和原则,并重申他们希望与各个缔约方和平共处。

他们决心扞卫其人民的自由、共同遗产和文明。

这些原则是建立在《神圣联盟》的基础上的。

他们寻求促进阿苏恩地区的开发合作。

所以他们决心团结努力,共同扞卫和维护和平与安全。

因此,他们同意这项阿苏恩条约:

第1条:

【卡利亚魔法协会】、【巨龙群岛】、【紫罗兰法师联盟】3个缔约方共同承诺,如同《神圣联盟》所述,他们以不危及神圣联盟的方式,以任何手段解决任何可能发?的争端。

而在其关系中,条约缔约方不得以任何不符合神圣联盟宗旨的方式,对条约其他缔约方威胁或使用武力。

第2条:

缔约方彼比将加强联系为进一步发展的和平友好关系,而作出贡献。

它们将努力消除其之间的冲突,并鼓励经济合作。

第3条:

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本条条约的目标,各个缔约方将持续发起自助和互助,维持和发展抵抗攻击的防御能力。

第4条:

缔约方有权在任何一方的受到威胁时参与协商。

第5条:

缔约方同意,对其他缔约方的武装攻击、挑衅,应视为对所有缔约方的攻击。

所以,缔约方同意,如果受到这种攻击,缔约方有权要求《神圣联盟》协助被袭击的一方。

第6条:

就第5条而言,对缔约方的攻击,都被视为包括:

在【卡利亚魔法协会】、【巨龙群岛】、【紫罗兰法师联盟】的缔约方领土上。

任何缔约方的士兵,未经《神圣联盟》批准,不得携带任何武器,进入或在这些领土驻扎,使用。

第7条:

《神圣联盟·阿苏恩开发条约》不应影响,也不应解释等以任何方式影响《神圣联盟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。

第8条:

缔约方在此声明,并在此承诺不与《神圣联盟·阿苏恩开发条约》发生任何冲突。

第9条:

各缔约方应设立一个联盟,联盟中的每一个代表,都应审议有关执行该条约的事项。

联盟的组织,须使其能在任何时间迅速开会。

理事会应设立必要的附属机构。

特别是应立即设立一个防御委员会,就执行条约措施提出建议与行动。

第10条:

缔约方经一致同意,才可邀请《神圣联盟》其他有能力一方,在遵守本条约各项条约并为安全作出贡献的原则下,加入《神圣联盟·阿苏恩开发条约》。

任何受邀请的一方,可通过向巨龙群岛交存加入书而成为条约缔约方。

巨龙群岛将通知每一个缔约方每一份加入书的交存情况。

第11条:

本条约应准书应尽快交存巨龙群岛,并将每次交存,通知所有其他签署方。

条约应在大多数签署方批准后,立即在已批准条约的一方之间生效,已交存,并应于交存批准书之日起,对其他一方生效。

第12条:

在条约生效300年后或其后的任何时候。

如果任何缔约方提出要求,应共同协商,以审查条约,同时考虑到当时影响和平与安全的各种因素。

并包括根据《神圣联盟》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制定的世界性和区域性安排。

......

未完待续。

第0106章预告防御委员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