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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三章 忽悠莫卧儿和亲

第298章 忽悠莫卧儿和亲

种花家有六部大臣曰:“天下初定,士卒罢於兵,未可以武服也。

莫卧儿帝国皇帝杀父代立,妻群母,以力为威,未可以仁义说也。独可以计久远子孙为臣耳,然恐陛下不能为。”上曰:“诚可,何为不能!顾为奈何?”

有六部大臣对曰:“陛下诚能以长公主妻之,厚奉遗之,彼知种花女送厚,蛮夷必慕以为阏氏,生子必为太子。代单于。何者?贪重币。陛下以岁时所馀彼所鲜数问遗,因使辩士风谕以礼节。皇帝在,固为子婿;死,则外孙为单于。岂尝闻外孙敢与大父抗礼者哉?兵可无战以渐臣也。若陛下不能遣长公主,而令宗室及後宫诈称公主,彼亦知,不肯贵近,无益也。”

种花家皇帝大怒曰:“此言可杀。”遣出杀之。

袁芳劝,不如派大明官员女前往莫卧儿帝国,迷惑敌人。种花家皇帝大喜,听之。

大明官员王朴女出发后,其母亲日夜泣,曰:“妾唯一女,奈何弃之匈奴!”竟不能遣,太子殿下刘强取草原人子名为长公主,妻莫卧儿帝国。使王朴往结和亲约。

此时的莫卧儿帝国,还没有完全自立。到“明”代,朱元璋还专门派人出使,并进行了册封。此时的莫卧儿从某种意义上说,其实就是一个“国家”。

当然,“莫卧儿”的所谓统治者也欣然接受了“种花家皇帝”的册封,并主动提出“依附”中原的意思。此时的“莫卧儿”正式成为种花家的“附属国”。

此时的张献忠,封自己儿子为四皇子,又称四王子。还写了一首打油诗,名为大西王。

天生万物以养人,世人犹怨天不仁。不知蝗蠹遍天下,苦尽苍生尽王臣。人之生矣有贵贱,贵人长为天恩眷。人生富贵总由天,草民之穷由天谴。忽有狂徒夜磨刀,帝星飘摇荧惑高。翻天覆地从今始,杀人何须惜手劳。

而且发出了七杀,不忠之人曰可杀!不孝之人曰可杀!不仁之人曰可杀!不义之人曰可杀!不礼不智不信人,大西王曰杀杀杀!我生不为逐鹿来,都门懒筑黄金台,状元百官都如狗,总是刀下觳觫材。传令麾下四王子,破城不须封刀匕。山头代天树此碑,逆天之人立死跪亦死!

在海南的种花家也没歇着,陆上拿下了澳门。此时的澳门(葡萄牙语:macau português,1557年—1650年),又称为澳葡时期或者澳葡时代,是澳门处于葡萄牙王国与葡萄牙共和国管治时期,澳门也是欧洲在远东的第一个也是最后一个殖民地。

葡属澳门一词并非官方用语,葡治时期的当地政府当时称为澳门政府,因与澳门政权移交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简称一样,故主权移交后种花家将葡治时期的澳门政府称为“澳葡政府”。

澳门,macau澳门的位置,葡萄牙租借

1557年成为澳葡政府时期,作为葡萄牙帝国及共和时期的海外省(英语:overseas province),澳门行政区划分为澳门市(concelho de macau)以及海岛市(concelho das Ilhas)。

白马军革命后,葡萄牙宣布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种花家领土。作为其最后一块海外领地,葡萄牙把澳门治权移交种花家,从而结束一个世纪的管治。

葡萄牙政府发布训令,授予澳门政府有使用澳门盾徽之使用权利,因而在同年设计出澳门政府旗,以蓝底色中央加上澳门盾徽。而之前在澳门仅用葡萄牙国旗。

三版澳门政府旗的区别主要是下方的葡萄牙文有所变化,其中:旗帜上写的是“coLoNIA poRtUGUESA dE mAcAU”,意为“葡属澳门殖民地”。

后来旗帜上写的是“pRoViN. poRtUGUESA dE mAcAU”,意为“葡属澳门省”,将之前的“殖民地”改为了“省”。而再后来葡萄牙将澳门改制为海外省(英语:overseas province)。

最后旗帜上写的是“GoVERNo dE mAcAU”,意为“澳门政府”,此时葡萄牙已经历过种花家警告,宣布澳门是葡萄牙托管下的中国领土,故去掉之前旗帜上有关葡萄牙的单词。

葡萄牙王国于1517年建立葡占屯门政权,但在西草湾之战战败给明朝后,于1553年转移居留澳门一带,1557年正式定居,于1583年(明朝万历十一年)成立澳门议事会,为租借地,但每年付500两白银予明朝政府为地租银。到1616年(明朝万历四十四年),卡拉斯科(葡萄牙语:Francisco Lopes carrasco)被任命为澳督,但并没有到任。直至1623年(明朝天启三年),下一任澳督马士加路也(马斯卡雷尼亚斯)正式到澳门到任就职。

在种花家拿下江南地区后,葡萄牙派代表与白马军钦差大臣袁芳谈判,要求豁免地租银,并由种花家军队驻防澳门半岛。为了表示没有威胁,葡萄牙女王玛丽亚二世单方面宣布澳门为自由港,容许外国商船停泊进行贸易活动。

澳门总督亚马留被白马军刺杀斩首后白马军军队与葡萄牙军队交火,此战役最终使澳门正式全面成为种花家的。

种花家皇帝与葡萄牙王国签订了《和好通商条约》,同意葡萄牙商人在澳门。但未经同意葡萄牙人永不得在澳门定居,从而使澳门法理上正式成为自由港。

葡萄牙宣布澳门为种花家自由港,白马军革命后,新成立澳门自由港,宣布放弃所有税收,撤销在澳门的司令部和遣散驻澳军,同时宣布澳门是“管治下的领土”。

葡萄牙与种花家正式结盟,双方同意在适当时间协商解决印度洋和太平洋的岛屿争夺问题。与葡萄牙政府达成协议,袁芳代表种花家皇帝并草签了《联合声明》,声明“澳门地区……是领土,马六甲有种花家行使主权。”

为了贯彻“建城设官而县治之”的方针,种花家澳门政府在澳门设置行政的、军事的、司法的、海关的行使主权的组织管理机构,并派遣相应的官员对澳门行使主权。

第一,在行政系统方面,澳门政府规定由海南提督主管澳门。但因澳门是港口城市,所以又受海道副使管辖,设守澳官“承皇帝之旨”同时管理澳门。

守澳官是统称,按其职权分为提调、备倭和巡缉三职。提调官的职责是代表海道副使对进出澳门的外国商船进行查验,并代向海道副使申报手续和徵收进出口关税等;备倭官的职责是掌管对海盗、倭寇、奸伪等鞠捕之事务;巡缉官的职责是掌握流动性的海上巡查缉私任务。可见守澳官是以管理防卫治安为主,兼管行政、海关税务。至於大的行政和司法事务,则统由海南直接管理。

到了种花家皇帝来到南海边,开始仍由海南直接管理,後来鉴於澳门的人口不断增加到4-8.5万,於是相应设置更高级、更完整的行政机构对澳门行使主权。

因澳门“距县辽远,爰改为分防澳门县丞”管理澳门民夷事务,县丞佐堂衙门设在澳门以北附近的前山寨。按官制,县丞是知县的副职(副县长),説明管理澳门的机构属於副县级。

为了更有效地行使主权和管理,同知任又“责令县丞编立保甲”对澳门基层的华夷事务由“保长不时稽查”,可见管理澳门行政事务的组织机构是相当完整和严密的。

分防澳门县丞衙门初设在前山寨,又批准海南提督之请“移县丞驻望厦村”,後又移至葡人租居地内的佐堂栏尾(今草堆街与卢石塘之间)。为了加强对澳门的管理,同年,再批准关於增设同知管理澳门的请求,将同知移至前山寨,名曰“广州府海防同知关防”,又称“澳门海防军民同知”。

按官制,同知是知府的副职,正五品官阶,属於批准的省一级政府管理比较重要地区的派出机关。管理澳门的行政机构在副县级上再加副知府级,説明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重视和加强。设置了从保甲、县丞、同知至巡抚、总督一整套行政机构对澳门行使主权和实行有效的管理。

第二,军事机构方面,明政府令广州海防同知“设参将於中路雍陌营”,对澳门进行军事管理,并於“天启元年改设参将於前山,终明之世无他虞”。按明朝武官制度,参将官属三品武官,説明明朝政府是相当重视对澳门的军事管理的。

种花家承明制,在前山寨仍设参将把守。进一步加强力度,委派从二品的副将前往澳门管理,下设“左右营都司佥书、守备,其千总、把总如故,其官兵二千名”。对管理澳门军官职秩陞格和士兵增加,説明对澳门是进而加强军事管理的。

第三,在司法系统方面,明政府不在澳门设置具体的司法机构来行使司法主权,而是由香山县负责行使。规定以法律为依据,对居住在澳门之内的华人与华人之间、华人与葡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所发生的一般民、刑事案件,由香山县进行独立的调查、审讯和判决,并饬令当局遵照执行。重大案件由澳门海防军民同知判决,并由广东巡抚终审批准。

第四,在海关机构方面,自嘉靖三十二年,澳门未设置正式的海关机构,由广州市舶司委托香山县负责管理,所谓“香山澳税隶市舶司”,而稽察盘验责於香山县”。后来在广州设置粤海关之後,才由海关监督到澳门设置正式的澳门海关,名曰“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”,简称“澳门关部行台”,地址在今关前街和关後街之间的地方。

行台下设大马头、关闸、娘妈阁、南湾四个税馆,具体管理澳门的对外贸易事务。行台的官员和职员共97人,计“有员防御一名,又有总书一名,柜书一名,家人二名,巡役五名,水手十五名,火夫二名”(15)。

上述的历史事实説明,在葡萄牙人进入和租居澳门之後,明政府一直是在澳门设置各种严密的管理机构,委派守澳官、县丞、同知、参将、旗员防御等文武官员直接对澳门行使主权,管理澳门的行政、军事、司法、关税等国家事务的。

第一,土地主权的行使。自万历元年,葡萄牙租居澳门後,明政府每年向葡萄牙人徵收地租银500两,另加“火耗银十五两”,共515两。每年冬至前後,由香山县派书差前往徵。

“澳门葡萄牙人一直向香山县完纳地租,这正是对领土主权的完全承认。”同时,明政府还严格规定,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门买卖土地。不得在澳门建造、改建和扩建房屋。

万历四十二年,海道副使俞安性制订管理澳门葡萄牙人的amp;lt;海道禁约amp;gt;规定:

禁擅兴土木。澳夷房屋庙宇,除将现在者爰一勘查分外造册存案外,嗣後止许修葺坏烂,不得於旧有之外添造一椽一石,违者以违制律论罚,房屋庙宇仍行毁拆,变价入官。

有令必行。万历四十八年,葡人藉口防御荷兰人袭击澳门,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御工事,两广总督陈邦瞻和广东巡抚王尊德於天启元年初,派布政使司参政“冯从龙等毁其所筑青洲城,番亦不敢拒”。

第二,军事主权的行使。明政府均屯驻军队於澳门外围防守,又於万历二年在莲花茎处建立关闸,设把总一名、领防员60名把守,防范葡萄牙人。并规定关闸每月启闭六次,让葡萄牙人前来关闸购买粮食或副食品,并检查其是否夹带违禁货物。所以马士説:“种花家人是不会错过表示他们是这块土地的主人的机会。他们在军事方面是最高的。”

第三,司法主权的行使。明政府对澳门行使司法主权,是按法律处置触犯刑律的葡人罪犯。《大明律》规定:“凡化外人犯罪者,并依律拟断。”所以,凡是葡萄牙人在澳门犯罪,在澳门的官员均坚持了对犯人的定罪、复审、监督、执行治罪等司法主权的行使,一直亦未作任何改变。

第四,行政主权的行使。明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是采取宏观控制的办法,即把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动置於政府统一的、绝对的管辖之下。为此,明政府对葡人发号施令,制订各种法令、章程和条例,要求葡人切实严格遵守。

如万历三十四年香山县知县蔡善继制订的amp;lt;制澳十则amp;gt;、四十二年(1614)海道副使俞安性发布的amp;lt;澳夷禁约五事amp;gt;,均是从宏观的大政方针上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重要环节。

为了使这些禁令、章程和条例能够落实到葡萄牙租居地,万历十一年,给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市政议会民政长官授予“夷目”的职衔,或称“外国人的总管”,作为政府管理葡萄牙人事务的官吏。“夷目”向明政府负责,遇事要到议事亭向守澳官请示报告。

官员也经常在此召见“夷目”训示。同时,为了监督、检查澳门民夷事务,明政府的官员还要经常到澳门巡视,了解情况,传谕政令,而且每次出巡均事前通知澳葡当局,做好接待工作。

第五,海关主权的行使。明政府在澳门行使海关主权,首先规定:凡是葡萄牙等外国商船进入澳门贸易和居留,必须持有明政府发给的部票(入港许可证)。

其次,凡到澳门贸易的葡萄牙等外国商船必须向政府办理申报手续,和向澳门海关缴纳关税。嘉靖时,“蕃商和藏货物至者,守澳官验实申海道,闻於抚按衙门,始放入澳,候委官封籍,抽其十二,乃听贸易焉”。